涉2019年灣仔暴動原判無罪 5人發還重審罪成判囚24至36個月

2019年灣仔暴動案中5名被告原獲裁定暴動罪脫,但違反蒙面法罪成,律政司上訴得直,發還原審法官處理,其中3人早前改認罪,其餘兩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。暫委法官高偉雄周三(25日)判刑時同意,各被告由獲裁定無罪至今,歷時長達3年半,各人已作一定程度更生,而等候案件呈述上訴必定帶來壓力及焦慮,因此酌情作額外減刑,並基於眾人已就蒙面罪服刑另作減刑,加上本案情況特殊,認罪被告再獲四份一刑期扣減,5人最後被判囚24至36個月。

本案5名被告,分別為現年21歲、案發時15歲的林姓男生、李安翹(現年23歲,案發時17歲)、蘇雅賢(現年26歲,案發時20歲)、謝兆雄(現年28歲,案發時22歲)及陳樂燊(現年31歲,案發時25歲),他們在2021年12月原審時,被裁定暴動罪不成立,但使用蒙面物品罪成。律政司之後就暴動罪不成立上訴得直,案件發還原審法官處理,其中李安翹、蘇雅賢及謝兆雄改為認罪,還柙至今被判刑;而林姓男生及陳樂燊早前就獲批重啟辯方案情,最終經審訊後,改被裁定暴動罪成。

求情:過去幾年被迫等待

辯方為林姓男生求情,指男生原審時被判入更生中心,服刑7個月後繼續努力進修,現為浸會大學會計系3年級生,案發前無案底,為品學兼優好學生,盼法庭輕判。辯方為李安翹及陳樂燊求情時就強調,上訴庭案例反映逃離現場與主動進攻刑責有別,案發時大批軍裝警進行掃蕩,人群正逃逸,沒與警方正面對抗,兩名被告應在逃跑時被捕,法庭不知兩人何時加入及逗留情況,應作對被告有利推論;辯方續指,李案發時年僅17歲,過去幾年完成學業後投身社會,如今懂得關懷及回饋社會,力陳李在過去幾年「被迫等待、被迫忍耐」,但「莊敬自強、沒自暴自棄」,冀法庭判刑可反映李努力更生的成果。

案發時任議員助理的陳樂燊就獲前公民黨成員李予信撰求情信,辯方指陳沒因本案消沉,努力進修成為樹木風險評估員,直言「這幾年等待,他做了一切可能的努力」;辯方另透露,認罪被告蘇雅賢擁有幼兒教育及特殊教育學位,現為一間兒童發展中心主任,因本案喪失成為幼兒教師機會,影響人生規劃,但日後仍望服務自閉症及學習障礙兒童。

情況較特殊獲酌情給予4分1認罪刑期扣減

暫委法官高偉雄判刑時指,本案暴動期間相關路段完全被堵塞,示威者挖磗及用鑽地機破壞路面,投擲至少14枚汽油彈,當中有擊中記者幸沒造成受傷,形容破壞程度絕非輕微,考慮暴動規模、各被告情況,以42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,鑑於林姓男生、李安翹、蘇雅賢案發時年紀輕,3人量刑起點則下調至40個月。

高官續指,不認為控方造成案件延誤,但同意被告由獲裁暴動罪無罪至今,歷時長達3年半,各人已作一定程度更生,等候案件呈述上訴必帶來壓力和焦慮,為更生帶來不穩定性,就此額外作3個月減刑;而在於本案重新提訊時轉認罪的3名被告,考慮本案情況較特殊,法官就酌情給予4分1刑期扣減,而由於所有被告已就蒙面罪服刑,其中原審時被判入更生中心的林姓男生,因此獲減刑7個月,其餘被告則獲減刑10星期,最終5人分別被判囚24至36個月不等。

案件編號:DCCC1017/2020

編輯:李榮添 網編:程皓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