發表煽動文字案終院裁定敗訴 快必:明知不可為還是要走完這條路

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「快必」,被控2020年在街站發表「光時」等口號,發表煽動文字等14罪,當中11項罪罪成,判囚3年4個月及罰款5,000元;其後上訴遭駁回,終審庭周四(6日)作出終極判決,裁定他敗訴。譚在此案的刑期已服刑完畢,現因47人案繼續服刑。今次是首案上訴至終院的舊煽動罪案件,不少正審訊的煽動案都押後,等待本案的上訴結果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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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決後快必透過友人在社交媒體發文,指「明知不可為,但還是要走完這條上訴到終審之路,這是上主給他的十字架。感謝聖誕老人戴啟思,感謝律師團隊,感謝一直與他同行的香港人。2027年4月見」

案件的爭議點在於是否要在高院由陪審團審訊,以及是否要證明有煽暴意圖。代表譚得志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早前指,舊煽動罪須交由設陪審團的高等法院原訟庭處理,裁判法院無權處理。戴啟思強調,決定言論或刊物有否煽暴意圖,陪審團是最好的仲裁者,並指煽動罪是普通法控罪,不可含糊,須證明煽動意圖,避免濫權和打壓,保護言論自由。

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則反駁,舊煽動罪不包煽暴意圖,是立法者刻意為之,而合憲性上訴議題早前已被終審庭駁回,反映煽動罪沒有侵犯言論自由。

終審法院法官的判詞指,區域法院在《國安法》前後,都有審理《發表煽動文字罪》的權力;判詞亦指《刑事罪行條例》下的煽動罪非普通法罪行,控方毋須證明煽惑暴力意圖作為罪行元素;稍後將有詳細報道。

編輯:李榮添 網編:程皓楠